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46號原 告 昌順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順明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029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