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4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472號
- 原告
- 林筠梵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若菻沙龍館即張婕茹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61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本件原告係因給付工資而涉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500元,本件原告應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