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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4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0 日
  • 法官
    劉惠娟

  • 當事人
    林筠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472號原   告 林筠梵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若菻沙龍館即張婕茹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61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本件原告係因給付工資而涉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500元,本件原告應繳裁 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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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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