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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5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林秉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51號

原告
麗揚電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添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啟業綠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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