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5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525號
- 再審原告
- 王維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王廣雄間提起再審事件,查再審原告係對於本院100年度中家簡字第5號之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再審原告之再審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35元,則本件再審之訴,依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為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2項、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