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5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530號原 告 周佳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峰綾美妍坊即賴彥君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52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本件原告係因給付工資而涉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660元,本件原告應繳裁判費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6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