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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530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林秉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530號

原告
周佳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峰綾美妍坊即賴彥君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52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本件原告係因給付工資而涉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660元,本件原告應繳裁判費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6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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