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5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562號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必捷吊車有限公司、林俊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7,26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