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7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8 日
- 法官許惠瑜
- 法定代理人江鈺翔、江進助
- 原告立騰精密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昇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763號原 告 立騰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鈺翔 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 被 告 昇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進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昇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42,696元(即確認利益,此價額依原告起 訴狀附表編號一、二所載之金額為871,348元+871,34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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