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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763號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許惠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763號

原告
立騰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鈺翔
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
被告
昇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進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昇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42,696元(即確認利益,此價額依原告起訴狀附表編號一、二所載之金額為871,348元+871,34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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