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7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771號原 告 紀怡安即全成紙品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麟殿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7,982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