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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7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8 日
  • 法官
    許惠瑜

  • 原告
    紀怡安即全成紙品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771號原   告 紀怡安即全成紙品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麟殿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7,982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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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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