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7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8 日
- 法官曹宗鼎
- 原告林克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774號原 告 林克明 臺中市○○區○○○街0巷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興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原告起訴內容所載係請求遭被告資遣後之107年度績效獎金,此非單純給付工資訴訟,而不符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可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分之1)。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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