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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774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774號

原告
林克明 臺中市○○區○○○街0巷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興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原告起訴內容所載係請求遭被告資遣後之107年度績效獎金,此非單純給付工資訴訟,而不符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可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分之1)。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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