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7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791號原 告 紀怡安即全成紙品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益洲即大盛慶典宗教百貨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24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具狀查報並提出本件兩造當事人資料(提出原告及被告之營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