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8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5 日
- 法官曹宗鼎
- 法定代理人何英圻
- 原告九易宇軒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867號原 告 九易宇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圻 訴訟代理人 高嘉鴻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博通軟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0000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38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2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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