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訴字第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訴字第2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翁玥袗即翁佳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瑰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9,05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