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訴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訴字第2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翁玥袗即翁佳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瑰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9,05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