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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233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2333號

原告
全壘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婷
被告
妙妙商行(即劉黃端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路00號,業據原告自陳,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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