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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23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曹宗鼎

原告
頤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怡萍
訴訟代理人
崔信基
被告
晴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福麟
法定代理人
羅素如
法定代理人
張肇嘉
法定代理人
張哲維
兼訴訟代理人
吳志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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