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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3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2 日
  • 法官
    陳文爵
  • 法定代理人
    蘇瑜揮

  • 當事人
    法莫斯顧問有限公司黃晧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3167號原   告 法莫斯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蘇瑜揮 被   告 黃晧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3月2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 ,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同法第262條第1項本文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嗣原告蘇瑜揮於110年1月29日具 狀撤回起訴,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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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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