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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378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吳蕙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3783號

原告
廖美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木松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查原告起訴主張其對訴外人許桂穎有新臺幣(下同)900萬元之本票債權(即本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905號民事裁定本票准許強制執行),因訴外人許桂穎對被告有27,753,923元之債權(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重家上字第26號民事判決)而將上開債權額其中之900萬元債權讓與予原告,原告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應給付100萬元(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復於民國109年9月28日以民事起訴補正狀追加至100萬元),則本件原告係以訴外人許桂穎將其對被告之900萬元債權讓與原告為請求之財產權訴訟,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1,000元,本件原告應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9,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9,9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3783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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