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38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官曹宗鼎
- 當事人江炳宏、山基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彭美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3828號原 告 江炳宏 被 告 山基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彭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設在臺北市大同區,有兆豐國際商銀客戶基本資料表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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