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38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5 日
- 法官曹宗鼎
- 法定代理人彭美珠
- 當事人江炳宏、山基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3828號原 告 江炳宏 被 告 山基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4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中關於「被告彭美珠」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彭美珠」。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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