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51號
- 原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義豐
- 訴訟代理人
- 李謀亭
- 被告
- 恆盛餐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國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25元,及自民國108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