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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
    呂明坤
  •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吳國勲

  • 原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人
  • 被告
    恆盛餐飲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51號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訴訟代理人 李謀亭 被   告 恆盛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25元,及自民國108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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