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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589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吳蕙玟

原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黃昱翔
訴訟代理人
葉婷兒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被告
聖鴻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雅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止,在新臺幣陸萬參仟玖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執行費新臺幣伍佰壹拾壹元之範圍內,按月在債務人劉任 每月得向被告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包括薪俸、獎金、津貼、補助費等)之三分之一給付原告。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債務人劉任 離職之日止,在新臺幣陸萬參仟玖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執行費新臺幣伍佰壹拾壹元之範圍內,按月在債務人劉任 每月得向被告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包括薪俸、獎金、津貼、補助費等)之百分之十點八四三給付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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