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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856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林秉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856號

原告
天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逸
被告
樂福食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以其與被告間有簽訂辦理台商資金借貸顧問合約(下稱系爭合約書),因被告違反約系爭合約書之約定而提起本件訴訟,又系爭合約書第七條約定兩造就系爭合約書發生之訴訟,雙方同意合意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合約書在卷可憑,是本件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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