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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消小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消費糾紛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1 日
  • 法官
    林秉暉

  • 當事人
    袁振亞地心引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消小字第27號原   告 袁振亞 被   告 地心引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寬聰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費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 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地心引 力股份有限公司之事務所及被告陳寬聰之住所均在臺北市信義區;復依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被告地心引力股份有限公司之所在地設在臺北市松山區(最後核准變更日期為民國109年09月09日);依戶役政查詢系統查詢被告 陳寬聰之戶籍址在臺北市大安區,有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又查,原告起訴未能提出兩造間有合意管轄或債務履行地在本院等約定之文書證明。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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