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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聲字第3號

返還溢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陳盈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聲字第3號

聲請人
賀姿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返還溢繳裁判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鈞院103年度中國簡字第6號訴訟事件,有溢繳數百萬元之裁判費,請求返還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於本院103年度中國簡字第6號於民國103年6月20日判決,聲請人不服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經第二審即本院103年度國簡上字第3號於104年4月24日判決時即確定,嗣聲請人又提起再審,經本院於107年8月8日以107年度國再易字第1號駁回,且不得上訴而確定,本件聲請人除未具體陳明其於上開訴訟事件所溢繳之裁判費數額外,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核結果,聲請人所應繳之裁判費係依法命補繳(全案僅數萬元內),並無溢繳之情形,本件聲請人空言其有溢繳數百萬元之裁判費顯屬無稽,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之規定,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三個月內聲請返還,本院103年度中國簡字第6號案已於104年4月24日確定外,亦不得再聲請返還,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聲請人另主張本院103年度中國簡字第6號訴訟事件之裁判費有因法院曉示文字記載錯誤或其他類此情形而繳納者,得於繳費之日起五年內聲請返還云云;惟依聲請人其聲請狀所述之訴訟事件,為聲請人另案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所生之訴訟事件,核與103年度中國簡字第6號、103年度國簡上字第3號訴訟事件無涉,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法 官 陳盈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錢 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聲字第3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溢繳裁判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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