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國簡字第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國簡字第6號
- 上訴人
- 賀姿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其上訴聲明僅為被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請求,故以此價額為本件之上訴標的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