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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10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1 日
  • 法官
    高士傑

  • 當事人
    新世代精品商務旅店股份有限公司默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02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世代精品商務旅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富田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默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默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萬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 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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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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