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10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031號
- 原告
- 洪彩惠
- 被告
- 旺大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慧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9 年度司促字第540 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1日以109 年度中補字第371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9 年2 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查,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