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15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1 日
  • 法官
    曹宗鼎
  • 法定代理人
    洪瑞隆、吳誌軒、陳勁州

  • 原告
    林義修
  • 被告
    臻富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朧月分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53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臻富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朧月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瑞隆 法定代理人 吳誌軒 法定代理人 陳勁州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義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義修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7,066元,依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