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571號
- 原告
- 許梃富
- 訴訟代理人
- 王呈祥
- 被告
- 勗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世祥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15日所為之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統一編號000000000 」記載,應更正為「統一編號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