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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20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6 日
  • 法官
    陳添喜
  • 法定代理人
    洪世祥

  • 原告
    江世煌
  • 被告
    勗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078號原   告 江世煌 被   告 勗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洪世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在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279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 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9日以109年度中補字第1426 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3萬02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9年6月4 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仍未補正,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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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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