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23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2315號
- 原告
- 立偉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本掌
- 訴訟代理人
- 廖翎嬑
- 被告
- 寶獅維麒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臺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伍仟零貳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 年12月間向原告購買彈簧式灌籃籃框、電動油壓籃球架、強化玻璃籃板、一體成型籃板保護墊、頂級鋼珠灌籃框等貨品,尚積欠貨款新臺幣(下同)305,025元未清償,經原告一再追討,被告均未置理。為此,爰依買賣契約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所欠貨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上開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送貨單、報價單及統一發票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本院依上開證據之調查結果,堪信原告所陳上情為真正,本院即採為判決之基礎。
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67 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向原告購買前述貨品,依約即有交付價金之義務,被告迄今既未交付價金,則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判決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