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231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林筱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2315號

原告
立偉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本掌
訴訟代理人
廖翎嬑
被告
寶獅維麒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臺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伍仟零貳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 年12月間向原告購買彈簧式灌籃籃框、電動油壓籃球架、強化玻璃籃板、一體成型籃板保護墊、頂級鋼珠灌籃框等貨品,尚積欠貨款新臺幣(下同)305,025元未清償,經原告一再追討,被告均未置理。為此,爰依買賣契約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所欠貨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上開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送貨單、報價單及統一發票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本院依上開證據之調查結果,堪信原告所陳上情為真正,本院即採為判決之基礎。

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67 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向原告購買前述貨品,依約即有交付價金之義務,被告迄今既未交付價金,則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判決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