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年度中簡字第2316號
宣示判決筆錄
- 原告
- 普惠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素珍
- 訴訟代理人
- 林怡君
- 被告
- 川井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碧艷
上列當事人間109 年度中簡字第2316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9 年9 月18日上午9 時50分整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伍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事實及理由之要領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 年1 月4 日起至同年2 月19日止陸續向原告購買軟骨丁、暔排、松阪豬肉、去骨帶皮腳踝腿肉、小排加工、大腸頭等食材,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58,516元,原告均已依約交貨完畢。詎被告事後經原告以電話及派人前往催收,不僅電話無人接聽,公司大門更已深閉,負責人不知去向。為此,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上開貨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上開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銷貨單、應收帳款明細表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本院依上開證據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所陳上情為真正。從而,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8,51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9月8日起(見本院卷第71頁公示送達公告)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