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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27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佣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
    許惠瑜

  • 當事人
    台灣圓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768號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台灣圓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成楷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下稱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媄格生活美學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佣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 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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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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