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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29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林筱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97號

原告
陳曉燕
訴訟代理人
唐肇澧
被告
雅太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張民興
被告
陳紘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3 日以109 年度中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9 年1 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雖於109 年2 月7 日向本院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惟亦經本院以109年度中救字第6 號民事裁定駁回原告之聲請確定,有該民事裁定卷宗存卷足參。茲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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