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35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3545號
- 原告
- 魏麗芬
- 被告
- 林戴素蘭
- 訴訟代理人
- 林慶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因本件同一事實而涉有過失傷害罪之犯罪嫌疑,前經本院以108年度交易字第1585號判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在案,然因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度交上易字第68號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迄未審結,因被告該犯罪嫌疑之成立與否,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是本院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交上易字第68號過失傷害案件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10年1月28日裁定命在上開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因兩造業就本件訴訟達成民事和解,原告並具狀撤回本件訴訟等情,有原告110年3月8日民事撤回起訴狀在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