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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35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李立傑

  • 原告
    吳蘭莉
  • 被告
    楊春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3576號原 告 吳蘭莉 被 告 楊春傑 展業工程行即黃安全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周育士 張承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最後一次變更訴之聲明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817,835元 ,惟尚應補繳裁判費2,970元(逾附帶民事起訴狀請求金額部分 ),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 指定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 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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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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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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