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3576號
- 原告
- 吳蘭莉
- 被告
- 楊春傑
- 被告
- 展業工程行即黃安全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周育士
張承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最後一次變更訴之聲明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817,835元,惟尚應補繳裁判費2,970元(逾附帶民事起訴狀請求金額部分),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中簡字第3576號
張承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原告最後一次變更訴之聲明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817,835元,惟尚應補繳裁判費2,970元(逾附帶民事起訴狀請求金額部分),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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