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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366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林秉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3660號

原告
泓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源一
訴訟代理人
馮鉦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盛國際能源有限公司、楷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原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35,000元,經原告於民國110年2月2日提出民事聲明狀擴張訴之聲明為5,035,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擴張後為5,035,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896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45,946元,原告尚應補繳4,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4,9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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