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6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官林筱涵
- 法定代理人吳雅雯
- 原告安健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63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安健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雅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湯偉時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7 月3 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2,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666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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