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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67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陳盈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67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戈登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秀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伸駿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1,66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法 官 陳盈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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