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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692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69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何上奕即何進陞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洪怡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洪怡婷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3,000元(上訴人應返還系爭土地面積之現值,系爭土地109年1月土地公現值為34,600元/㎡5㎡=173,000元;參本院原審卷第85頁),此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692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