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1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24號
- 原告
- 振旺機械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信男
- 訴訟代理人
- 張恩鴻律師
鄭丞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輪精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