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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官
    林士傑

  • 原告
    黃共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41號原   告 黃共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鑫瑞元國際有限公司(陳藝媛)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具狀陳報本件訴訟之兩造當事人,即本件係原告黃共明向被告陳藝媛提起本件訴訟,或以原告千傳印刷事業有限公司向被告鑫瑞元國際有限公司提起本件訴訟,另起訴狀當事人記載「被告關係人林于珣」是否為本件被告當事人,原告應一併具狀陳報,上開書狀應按被告人提出繕本份數。又本件當事人中有為公司法人者,原告應另提出該公司之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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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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