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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180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806號

原告
科正國際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阿月
原告
亞科太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寶獅維麒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科正國際健康事業有限公司、原告亞科太克有限公司係分別向被告為請求,是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下:

㈠原告科正國際健康事業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9,968元,此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

㈡原告亞科太克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2,112元,依,命原告於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本件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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