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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18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消費糾紛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官
    林士傑

  • 當事人
    林宇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838號原   告 林宇威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商策全球股份有限公司間消費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4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檢附起訴所附之證據繕本,茲依上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一併提出起訴所附證據之繕本各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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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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