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官林秉暉
- 法定代理人林彥傑
- 原告信林環保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105號原 告 信林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彥傑 訴訟代理人 龔厚丞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宏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益菖車體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11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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