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官
    林秉暉
  • 法定代理人
    林彥傑

  • 原告
    信林環保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105號原   告 信林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彥傑 訴訟代理人 龔厚丞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宏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益菖車體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11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許國慶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