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陳添喜
- 法定代理人黃政勇
- 當事人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255號原 告 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勇 訴訟代理人 林俊杰 陳沁榆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信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64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4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本件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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