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官吳蕙玟
- 當事人楊淑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37號原 告 楊淑惠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潘朵拉之宴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536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79,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36,22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5,724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