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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314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林秉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142號
原   告
九福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卿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向志盛、鄭清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檢附起訴狀及其證物,茲依上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一併補正起訴狀及其證物之繕本各2份到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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