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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官
    林筱涵

  • 當事人
    品熠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54號原   告 品熠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憲 訴訟代理人 曾暄方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淑珍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907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7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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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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