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5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官林士傑
- 法定代理人賴惠敏
- 原告原創美學設計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595號原 告 原創美學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惠敏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複代理人 黃盈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鴻木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55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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